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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60/2011-00007 信息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其他,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1-04-01
文号: 灌政办发〔2011〕25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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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连政办发〔2011〕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房地产市场面临的新形势。近年来,我县房地产市场总体上呈现健康平稳发展的良好势头。2010年,全县房地产开发面积达140万平方米,商品房销售面积近84万平方米,全县筹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1080套(间),为有效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近期,针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变化,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为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加快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各乡镇政府、县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的必要性,把加快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县各有关单位要把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摆上重要议事议程,加大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筹集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要进一步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面,住房保障对象逐步扩大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支持,财政部门要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及时将土地出让金不低于10%和住房公积金全部增值收益部分拨付到位;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税务等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要抓紧落实“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选址,以稳定市场预期,缓解供需矛盾;要按照保障性住房年度目标任务,单列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建设项目落实到具体的地块。创新住房保障工作体制机制,县住建局要积极利用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金融税收政策,尽快组建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的原则,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积极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推广使用节能节材节水设备技术和材料,加强保障性住房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建设一批绿色工程、绿色建筑。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后续管理制度,确保保障性住房管理和运营有序有效。
三、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县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措施,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促进商品住房以合理的价格进行销售,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由县住建、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根据楼盘位置等各方面因素,研究确定住房价格,严禁开发商自行定价。进一步做好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实施工作,明确商品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进度安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加大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2011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加快建设住房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确保年底建成县、市房屋登记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县、市商品房备案系统联网运行,为房地产统计分析提供基础数据。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扩大住房租赁市场规模,成立房屋租赁管理专职机构,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范租赁市场行为。积极探索二手房网上签订合同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保护房屋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和住房消费观念的引导,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应,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住房梯度消费观念。
    四、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商品房对外销售由县房地产市场调控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发放销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并在楼盘销售现场对商品房预(销)售信息进行公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收取定金或预收款。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建立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制度、“一价清”制度。加大对商品房预售、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推进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信息公开,严禁违法转让房地产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以及拖延开竣工时间等囤地炒地行为。对存在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住房交付使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等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档案,并公开予以曝光。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分析监测。重点围绕需求结构、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地价房价变化以及供求平衡关系,加强房地产市场分析研究,及时准确发布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科学引导市场预期。
 五、健全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是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要调整充实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县住建、发改、国土、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物价、统计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着力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宣传、广电等新闻单位要正确解读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政府在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方面所做的工作和成功经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调控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30印发
共印:100份